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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荆州区刑初字第00019号公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无业。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公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爱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08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章某驾驶鄂D×××××轿车沿荆州市荆州区弥市镇弥尹路由南向行驶至刘桥村村路交叉路口时,与沿刘桥村村路由东向西行驶由陈某无证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12月18日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章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认,陈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认。同时查明,被告人章某已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表、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等书证、证人王某、陈某、张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荆公交认字(2013)第112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8、荆州市公安局荆公刑(交尸)鉴字(2013)第(61)号法医检验报告书、荆某(2013)司某字第S02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协议及收款凭证、被告人章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章某案发后在现场等待,主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处理,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韬审 判 员  何付蓉人民陪审员  舒 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