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岚民一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凤丽与王均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丽,王均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一初字第379号原告:刘凤丽,女,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王均坡,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丽与被告王均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丽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凤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袁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