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李宝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49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XX,组织机构代码XX。法定代表人吴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X,身份证号码X。深圳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XX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李XX所有的价值人民币426078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国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