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佳平受贿罪,陈佳平贪污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佳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90号罪犯陈佳平,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武平县,汉族,高中文化,原长汀县电力公司经理兼电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7日作出(2007)岩刑终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佳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服刑期间因余漏罪,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12日作出(2008)汀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佳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元(已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8年4月10日入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1)三刑执字第378号、(2013)三刑执字第1010号刑事裁定,分别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鸿裕、温勇生、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3月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19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达标评定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佳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佳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刑期自200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阙 斌人民陪审员 陈 光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美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