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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磐执民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申屠盼与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盼,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磐执民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申屠盼,住磐安县。被执行人:陈亮。申请执行人申屠盼与被执行人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金磐新商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亮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在我院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金磐执民字第24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福清审判员  马其六审判员  傅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邵宏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