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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高建超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魏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魏兴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2377号原告高建超,男,25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府B区34号楼1单元403室。委托代理人李国树,男,41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13号楼302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区王府大街北回丰公司综合楼一楼大厅。负责人白彦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吉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职员。被告魏兴超,男,26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五三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超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魏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建超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辛 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