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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295号原告孟某某,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赵某某,女,1963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回原告150.00元后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魏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