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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姜维与闫作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维,闫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姜维。被执行人闫作伟。申请执行人姜维与被执行人闫作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9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即执行完毕。现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姜维申请执行的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斌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胡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