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集法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代玉栩申请执行孙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玉栩,孙宝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代玉栩,女,37岁。委托代理人代玉华,女,38岁。被执行人孙宝峰,男,31岁。代玉栩申请执行孙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集贤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集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商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