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黄玉英与邹如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英,邹如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07号原告黄玉英,女,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被告邹如寿,男,汉族,南丰县人,住南丰县。原告黄玉英诉被告邹如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春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玉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如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玉英诉称,2012年9月29日,被告邹如寿因做蜜桔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现金30万元。借款30万元中的1万至1.5万元是原告现金支付给被告的,其余则是原告通过市山镇的邮政银行转给了被告。当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1.5分。2014年1月30日,被告归还了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二张10万元的借条,口头承诺之后每年归还10万元。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没有归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分文利息。现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0万元按月利率1.5分,从2012年10月1日起算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邹如寿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邹如寿因做蜜桔生意,向原告借款30万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归还原告黄玉英10万元,并就余款出具了两张10万元的借条给原告。借条仅载明了借款金额,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出具两份借条后,被告邹如寿没有归还借款。庭审中,原告黄玉英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借条两张、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玉英和被告邹如寿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因借条中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没有相关证据印证,故对原告关于借款到期的主张不予采纳。不过,即使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原告也可随时请求返还,被告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时返还。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撤回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邹如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黄玉英借款2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邹如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邓春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