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民三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秦相州与牛明生、牛存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相州,牛明生,牛存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民三初字第107号原告秦相州,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竹林,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牛明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永红,河南新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存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相州诉被告牛明生、牛存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自愿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相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109元,减半收取7554.5元,由原告秦相州承担。审 判 长 方太增审 判 员 赵媛媛人民陪审员 冯如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