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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刘宝永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等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永,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济行初字第53号原告刘宝永,男,195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金长胜、杨在明,均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住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勤光,区长。委托代理人史青、张雷,均系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住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金辉,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陡沟派出所教导员。委托代理人王振强,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法制大队民警。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周勇,局长。被告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住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书业,局长。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住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恩东,主任。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住址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伟,局长。原告刘宝永因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陡沟街道办事处、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经济发展局实施行政强制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刘宝永以其诉求已依法处理完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存在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宝永负担。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张极峰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人民陪审员  牛泉海人民陪审员  王元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