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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与被告邓志军、彭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瀚森橱柜,邓志军,彭雪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与被告邓志军、彭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381号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经营者:高明明,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城东街2委.被告:邓志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惠民小区西侧邓工修配长。被告:彭雪连,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与被告邓志军、彭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