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与被告邓志军、彭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瀚森橱柜,邓志军,彭雪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与被告邓志军、彭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381号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住所地乾安县乾安镇。经营者:高明明,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城东街2委.被告:邓志军,男,1978年2月5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惠民小区西侧邓工修配长。被告:彭雪连,女,1982年2月16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瀚森橱柜与被告邓志军、彭雪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秦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