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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守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