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人民陪审员 尹秀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守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