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与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凌××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7952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杨秀发,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雨,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凌××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负担。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燕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