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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秀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与杨红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杨红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秀初字第139号原告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法定代表人何铁刚,系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高明军,男。被告杨红军,男。原告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红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郁洪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法库县包家屯镇包家屯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郁洪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乌晓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