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执字第6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文德须与常五好、杨政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德须,常五好,杨政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624-1号申请执行人文德须,农民。被执行人常五好。被执行人杨政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宝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常五好、杨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但二被执行人常五好、杨政伟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政伟的工资款每月保留500元,其余予以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志东执行员 张振伟执行员 郭 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国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