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执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安县桑枣镇上清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张忠荣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县桑枣镇上清村第四村民小组,张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666号申请人:安县桑枣镇上清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四川省安县桑枣镇上清村。负责人:钟琴,系该组组长。被执行人:张忠荣,男,194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县桑枣镇上清村第四村民小组与张忠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忠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1269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小东审 判 员 付传捷助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闻运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