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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126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年丰,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刘某某,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1月11日在安化县小淹镇民政所登记结婚,1999年11月19日生育男孩刘甲,2004年生育女孩刘乙。从2003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后,长期有家不回,且时常殴打原告,原告于2013年12月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后,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刘甲、刘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诉称不实,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近年来已未赌博,且没有殴打原告。如原告坚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两个小孩,由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00元。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被告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3、��生小孩刘甲、刘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婚生小孩的身份情况;4、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5、安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曾于2013年12月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6、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曾经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处罚。另向法庭申请证人黄湘花、赵志明出庭作证,拟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一直分居至今。被告刘某某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第1、2、3、4、5、6组书面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人黄湘花、赵志明的当庭证言,客观真实,与原告的陈述能相互印证,���院予以采信,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刘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9年11月19日生育男孩刘甲,2004年10月3日生育女孩刘乙。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价值40000元的快餐店一间,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站价值10000元的棋牌室一间。婚后共同债务有小淹信用社贷款25000元。无共同债权。原告无嫁妆。2013年12月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13年12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双方一直分居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的规定,可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的条件,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院依法予以准许。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男孩刘甲以被告刘某某抚养、女孩刘乙以原告李某某抚养为宜,原告李某某需承担男孩刘坚至成年的抚育费9300元,被告刘某某需承担女孩刘乙至成年的抚育费27600元,原、被告应承担的抚育费相抵后,被告尚需支付抚育费18300元给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位于陕西省西安市价值40000元的快餐店归被告刘某某所有,位于长沙市芙蓉区东站价值10000元的棋牌室归原告李某某所有,原、被告分得的共同财产的价值折抵后,被告刘某某还需给付原告李某某财产补偿款15000元。原告李艳红自愿放弃被告刘某某应给付的抚育费与财产补偿款,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支持。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小淹信用社的贷款25000元由原、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男孩刘甲由被告刘某某抚养成人,婚生女孩刘乙由原告李某某抚养成人,各自承担各自抚养小孩的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共同债务25000元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共同偿还。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波人民陪审员  周铁刚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