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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克军与被告湖南巨强微晶板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克军,湖南巨强微晶板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53号原告胡克军,男,汉族。被告湖南巨强微晶板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克军与被告湖南巨强微晶板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克军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克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经本院院长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左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思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