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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山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马海与段开吉、傅厚瑞、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段开吉,傅厚瑞,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25号原告马海,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军辉,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开吉,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厚瑞,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沐浴村。法定代表人傅厚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与被告段开吉、被告傅厚瑞、被告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特快专递费100元,合计16550元由原告马海承担。审 判 长  王爱青审 判 员  胡海宁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