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山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马海与段开吉、傅厚瑞、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海,段开吉,傅厚瑞,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山商初字第25号原告马海,男,196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军辉,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石忠波,山东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开吉,男,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于湘水,山东金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厚瑞,男,194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院格庄街道办事处沐浴村。法定代表人傅厚瑞,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海与被告段开吉、被告傅厚瑞、被告烟台富广金斯达制衣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减半收取114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特快专递费100元,合计16550元由原告马海承担。审 判 长 王爱青审 判 员 胡海宁人民陪审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曹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