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一终字第02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一终字第02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3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某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为837.5元,由上诉人胡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审 判 员 刘松柏代理审判员 于海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松柏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