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雷与范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范翔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张雷,居民。被告范翔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范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翔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