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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张雷与范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雷,范翔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胡民初字第00262号原告张雷,居民。被告范翔翔,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范翔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范翔翔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雷负担。审判员  李长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 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