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顺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