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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顺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顺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孟 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