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国才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国才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831号罪犯陈国才,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国才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事附带民事赔偿37218.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国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3月11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国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2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记功;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1月获得表扬;该犯提供了其户籍所在地村委会、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派出所出具的的困难证明,并于2014年10月20日向原一审法院缴纳了罚金3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证明、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国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部分履行了财产刑,并提供有证明证实其暂无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和财产刑的能力,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财产刑的履行情况,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国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