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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1272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孙雪梅,丰都县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198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红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