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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金有凤与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有凤,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921号原告金有凤,女,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有凤与被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有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金有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金有凤与被告重庆桐君阁大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按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有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一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