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范德金、谢志容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范德金,谢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负责人周德永,行长。委托代理人付静,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冬,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范德金,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谢志容,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谢志容,女,196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范德金、谢志容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执行费344元已缴纳,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