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魏光祚与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光祚,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441号原告:魏光祚,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冯树勇,董事长。被告:李玉栋,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魏光祚诉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召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光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光祚诉称:2014年12月11日,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利息每万元日息15元,逾期按本金每日计收3%的违约金。被告李玉栋作为保证人在借据上签字。借款当日,原告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交付5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还本付息。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被告李玉栋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魏光祚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期限自2014年12月11日至2015年1月10日,利息每万元日息15元。本金到期如不能按期归还,按逾期本金每日计收3‰的违约金,本借据的债权,甲方可自由让与他人,乙方不得异议。”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在借款人处加盖有财务专用章的章印,被告李玉栋在保证人处签字。同日,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账500000元。庭审中,原告魏光祚主张的借款利息10000元,系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2月11日,按月息2分计算。原告魏光祚主张的违约金27000元,系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3月4日,按日千分之一计算。原告魏光祚自愿放弃其他违约金诉求。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举证、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借据及银行转账证明,本院予以采信。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转账证明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魏光祚与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李玉栋之间的借贷及担保关系成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为原告出具借据时,双方明确约定有借款期限,借款到期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故,原告魏光祚诉求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返还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魏光祚与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在借款时明确约定有借款利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借款利息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但是双方约定的利息、违约金合计金额已明显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加以计算,即本院支持的利息和违约金的总额计算方式为:以本金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3月4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5.6%)的四倍计算,金额为16489元,对原告超出此范围的利息及违约金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李玉栋作为涉案借款的保证人在借据中签字,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并适用六个月的保证期间。被告李玉栋的保证期间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7月10日止。原告在法定保证期间内主张被告李玉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玉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魏光祚借款本金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魏光祚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合计1648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李玉栋对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李玉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魏光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保全费3270,由被告山东裕东纸业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李玉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