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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袁建萍、袁建忠等与何江、张家港保税区通运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萍,袁建忠,袁建珍,袁建琴,何江,张家港保税区通运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0648号原告袁建萍(陈菊英长)。原告袁建忠(陈菊英儿子)。原告袁建珍(陈菊英次)。原告袁建琴(陈菊英三)。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曼园,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江。被告张家港保税区通运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良,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负责人张益民,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萍、袁建忠、袁建珍、袁建琴诉被告何江、张家港保税区通运汽车出租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建萍、袁建忠、袁建珍、袁建琴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建萍、袁建忠、袁建珍、袁建琴因诉讼主体有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萍、袁建忠、袁建珍、袁建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6元,由原告袁建萍、袁建忠、袁建珍、袁建琴负担。审判员  华锡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沈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