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5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庄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5289号原告庄某。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庄某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谢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