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廖鑫明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廖鑫明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096号罪犯廖鑫明,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二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4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廖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6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0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9月至2015年1月经考核评定累计6.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廖鑫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廖鑫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