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执字第1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子勇与邓士明、李晓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子勇,李晓华,邓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顺庆执字第1181-2号申请执行人杨子勇,男。被执行人李晓华,女。被执行人邓士明,男。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2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李晓华、邓士明未能按判决书确认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已受理立案,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邓士明、李晓华在银行的存款110万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