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与张东梅、赖忠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张东梅,赖忠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负责人林美治,行长。委托代理人蒋明芳,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凯,男,1984年9月23日出生。被告张东梅,女,1977年6月13日出生。被告赖忠年,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梅列区支行与被告张东梅、赖忠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张东梅价值18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东梅银行存款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施丽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