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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催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杭州博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博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包民催字第00005号申请人:杭州博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南大道288号康恩贝大厦B座706室,组织机构代码76824206-6。法定代表人:叶竹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博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2015年4月3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除权判决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签发的票号为3020005323340092银行承兑汇票(该票据另记载:出票金额为贰拾万元整,出票人安徽开发矿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五矿矿业(安徽)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8月20日,到期日为2015年2月20日,付款行中信银行合肥分行账务中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博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1500元,合计1600元,由申请人杭州博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孝荣审判员  胡 霞审判员  王 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韩 毓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