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敖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635号原告:敖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告:范某某,女,汉族,住高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某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范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敖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呈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