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瓦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婷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闫婷,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告王成,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婷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婷以被告王成将钱付清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婷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