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闫婷与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瓦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瓦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37号原告闫婷,女,汉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阿瓦提县。被告王成,男,汉族,1983年4月5日出生,农民,住阿瓦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婷与被告王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闫婷以被告王成将钱付清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闫婷负担。审判员 查平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