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焉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与布鲁盖供用热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焉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布鲁盖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焉民初字第550号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清忠,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永明,男,汉族,1962年9月出生于新疆,系公司科长。被告布鲁盖,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布鲁盖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焉耆县鸿腾热力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娜 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哈希巴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