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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史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史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