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初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史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1031号原告史某。被告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据此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