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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254号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吴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亚红,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巫后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0000元进行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无为县国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安徽凯博尔特种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扬天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伍和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