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常×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557号原告常×,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顾×,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