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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2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常×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2557号原告常×,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被告顾×,女,1971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与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易镁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