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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丁四銮与曹士金、曹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四銮,曹士金,曹玉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2566号原告:丁四銮,女。被告:曹士金,男。被告:曹玉玲,女。原告丁四銮与被告曹士金、曹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士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四銮、被告曹玉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士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丁四銮诉称:被告称其因需进货周转为由先后七次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并约定利息。被告向原告借款时言明一月后就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该款。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47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曹士金未作答辩。被告曹玉玲辩称:原告丁四銮与被告曹士金系亲戚关系,被告也给原告讲过不要借给被告曹士金钱。作为原告为何还要连续七次借给被告钱,对于原告所称的七次借款,被告不知该借款的事情。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丁四銮系被告曹士金表姐,被告以投资生产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0元。分别为2013年5月20日借款25000元,利息1分2厘、2013年7月4日借款40000元,利息1分3厘、2013年10月14日借款10000元,利息1分3厘、2013年11月21日借款75000元,利息1分5厘、2013年12月22日借款50000元,利息1分3厘、2014年1月1日借款40000元,利息1分3厘、2014年2月23日借款10000元,利息1分3厘。其中2013年5月20日借款25000元,被告已将该款全年利息付清。被告所借该款经原告催要无果后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该款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的利息47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七次借款250000元,有被告所写借条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欠款。对于被告曹玉玲所称该借款系被告曹士金个人行为,自己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没有使用该笔借款,及不知被告曹士金向原告借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该借款系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士金、曹玉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四銮借款250000元及利息47000元。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被告曹士金、曹玉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士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