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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朝辉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辉,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69号申请执行人陈朝辉。被申请执行人XXX。本院在执行陈朝辉与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X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双桥民初字第2646号民事判决文书全部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傅再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