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银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孙炜坤与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炜坤,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孙炜坤。委托代理人:王崎,广西伏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应武,上海永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西16号海富大厦第十层G号。法定代表人:刘玉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世民,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蓉,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炜坤诉被告北海南国天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炜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24元,减半收取2612元,由原告孙炜坤负担。审判员 汪 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达斯附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