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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邓忠山与殷中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忠山,殷中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462号原告邓忠山。被告殷中全,现同星农业第八养殖基地北郊办事处烟墩包养殖基地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淇县107国道与大海线路口南50米路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忠山诉被告殷中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忠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中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中山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保东审判员  汪 洋审判员  黄 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蒋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