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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原告梁荣章与被告于月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章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梁荣章,男,198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于月凤,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章与被告于月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荣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梁荣章负担。审判员  戴志雄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蕊珠附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