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韩民初字第0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龙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韩民初字第01358号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安,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西安市环南路东段58号。被告龙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正祥,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韩城市龙门镇。委托代理人刘亚宁,男,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灵芝,女,陕西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龙钢综合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5)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西安新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樊智侠审 判 员 王振英人民陪审员 王西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党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