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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董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李XX,男。被告:董XX,女。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XX与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云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李X于2015年4月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办理了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云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爱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