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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雪、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诈骗、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梨刑初字第3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男,1988年11月2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无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曾因犯抢劫、强奸罪于2006年4月21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6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梨树县公安局看守所。被告人高树华,男,1974年4月30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无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高洪亮,男,1983年7月14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长太,男,1984年1月6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周启平,男,1981年5月5日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无文化,住吉林省梨树县,农民。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1月28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诉(20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犯诈骗、盗窃罪,被告人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喜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雪以用车为名,将被害人姜某某一台红色福田四轮拖拉机(鉴定价格15225元)骗走,被告人王雪将该四轮拖拉机以500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高树华和高洪亮,后被告人高树华和高洪亮又将此拖拉机以9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周启平。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雪将被害人邓某某家的一匹骡子(鉴定价格8800元)盗走,并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长太。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王雪、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供述,被害人姜某某、邓某某陈述及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等证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做出判决,与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雪、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王雪以用车为名,将被害人姜某某一台红色福田四轮拖拉机(鉴定价格15225元)骗走,被告人王雪将该四轮拖拉机以5000元价格销赃给被告人高树华和高洪亮,后被告人高树华和高洪亮又将此拖拉机以97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周启平。2014年11月22日,被告人王雪将被害人邓某某家的一匹骡子(鉴定价格8800元)盗走,并以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王长太。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2014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四平市站前一旅店将被告人王雪抓获;2014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公主岭市双龙镇牲畜交易市场将被告人王长太抓获;2014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梨树县榆树台镇周家油坊村六组将被告人高树华、高洪亮抓获;2014年11月27日,公安人员在梨树县小宽镇新风村4社被告人周启平的家中将其抓获。2、图片及买车证明,证明被告人王雪以5000元钱的价格将四轮拖拉机卖给高树华和高洪亮。3、公安机关拍摄的图片,证明被告人王雪骗取被害人姜某某家的四轮拖拉机存放位置等情况。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雪因犯抢劫、强奸罪,2006年4月21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诈骗罪,2014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6日被梨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800元。5、梨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告人王雪骗取的四轮拖拉机价值人民币15225元;被告人王雪盗窃的骡子价值人民币8800元。6、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证明被告人王雪骗取的四轮拖拉机及其盗窃的骡子已经被扣押,并分别返还被害人。7、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2日下午6点左右,我看见邓某某家后院大地里一个穿黄色大衣的人牵着一匹骡子,我看像是邓某某家的骡子,我以为是邓某某在遛骡子,我就回家了。8、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王雪是我儿子,2014年11月10日,王雪以用车拉柴火为由,将姜某某的四轮拖拉机骗走。9、被害人邓某某陈述,2014年11月22日晚上8点多我回家后发现我家中一匹骡子被他人盗走。10、被害人姜某某陈述,2014年11月10日11时左右,王雪以用车拉柴火为由,将我的四轮拖拉机骗走。11、被告人王雪供述,2014年11月10日,我以用车拉柴火为名,将姜某某一台红色福田四轮拖拉机开走,后我将该四轮拖拉机以5000元价格销赃给高树华和高洪亮,他们当时问我有没有手续,我说没有,他俩知道是赃车。2014年11月22日,我在梨树镇南杏山七队邓某某家偷了一匹骡子,之后我把这匹骡子卖给王长太3000元钱。我当时告诉他是一匹“黑”骡子,意思就是不是好道来的。12、被告人高树华、高洪亮供述,2014年11月10日,王雪开一台四轮拖拉机找到我们,以5000元的价格把这台四轮拖拉机卖给了我们(高树华出3700元,高洪亮出1300元),我们当时问他有没有手续,他说没有。我们认为这台四轮拖拉机价值八、九千元钱,应该不是好来的。后来我们又把这台四轮拖拉机以9700元的价格卖给了周启平。我们商量挣的钱一人一半,并还我们买收割机的欠款了。13、被告人周启平供述,2014年11月11日,高树华以97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一台四轮拖拉机,当时我问他车是否有手续,他说没有,我就感觉车不是好道来的,但图便宜就买了。我认为这台四轮拖拉机能值一万二、三千元钱左右。这台四轮拖拉机案发后返还被害人了。14、被告人王长太供述,2014年11月份,王雪以3000元的价格卖给我一匹骡子,当时他告诉我是匹“黑”骡子,我认为不是好道来的,我图便宜就买了,这匹骡子案发后返还被害人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被告人高树华、高洪亮、王长太、周启平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雪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视本案已经全部返赃等具体情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七条(撤销缓刑)、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雪判处的缓刑;二、被告人王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因犯诈骗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数罪并罚,合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已将原因犯诈骗罪被羁押的3个月零20天扣除)。三、被告人高树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四、被告人高洪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五、被告人周启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六、被告人王长太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的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李 楠审 判 员  王 吉人民陪审员  齐秀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栾 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