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民财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海南与邵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海南,邵艳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涟民财保字第52号申请人吴海南,住XX市。被申请人邵艳军,住XX县。申请人吴海南因与被申请人邵艳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邵艳军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吴海南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海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邵艳军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扣押至本院指定地点。申请人吴海南应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建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政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